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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和完善2016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工作,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 201526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联合制定了《2016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工作流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做好和完善2016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工作,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相关要求,现就贴息资金预算监管审核工作的流程规范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天津市财政局对相关单位贴息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及时将贴息资金清算及拨付使用情况送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  

  (二)专员办应督促天津市财政局及时将贴息资金清算及拨付使用情况送专员办审核,按时提出审核意见,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三)天津市财政局应按照地方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天津市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机构,责令其改正并进行相关处罚。 

   二、审核流程 

  (四)天津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贴息资金清算及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天津市财政局上年度贴息资金清算和拨付使用情况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和预算司各一份),同时抄送天津市财政局。
  (六)天津市财政局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清算及拨付使用报告、根据清算金额核定的本年度贴息资金预拨申请,同时抄送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和专员办。 
  (七)天津市财政局收到财政部拨付上年度清算资金以及本年度预拨资金的文件后,将下拨资金文件抄送专员办。

  三、审核重点 

  (八)重点审核经办行申请贴息资金的贷款是否符合《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139号)等文件规定的范围,贷款用途及利率是否合规等。具体内容如下: 

  1.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范围为: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范围按国家民委文件执行。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2.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 288 % )给予贴息。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3.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  

  (九)重点审核申请贴息资金的承贷金融机构是否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单位,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四、执行时间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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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