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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专员办国家储备商品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财建[2001]533号)、《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428号)、《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1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专员办部分支出日常审核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9号)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审核监督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包括:国家储备棉、国家储备糖等国家储备商品。 

  第三条 天津专员办负责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数量、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就地审核监督。 

  第四条 天津专员办履行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数量、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就地审核监督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简洁高效、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 专员办及时出具审核意见,保证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审核上报资料和内容  

  第六条 天津专员办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各承储、代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涉及国家储备商品的类别、品种、数量,金额、等级、存放库点以及国家储备商品的收储、动用、轮换、结存等情况资料报送我办。主要: ()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下达的国家储备商品储备任务、收储计划、调出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等文件。 ()承储、代储单位购销国家储备商品的合同,国家储备商品入库或出库数量的验收单据等资料。 ()承储、代储单位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国家储备商品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 ()承储、代储单位银行贷款利息结息单。 ()承储单位和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进、出、存统计表。 ()承储、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利息和费用补贴申报表。  

  

  

  

  

  

  

  (七)其他资料 第七条 天津专员设专人负责国家储备商品日常审核监管工作,建立对审核材料和审核过程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审核工作效能。 第八条 建立健全国家储备商品档案管理制度,分年度按类别、品种建立国家储备商品资料档案,集中管理,妥善保管。  

  

  

  第九条 审核国家储备商品数量、费用补贴时,应重点审核的事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等下达的国家储备商品的收储、动用、轮换、移库计划与承储、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商品账面变动情况和相关报表核对,检查企业账面储备与储备计划是否相符,是否未经允许擅自动用国家储备商品。 ()审核承储、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商品总账、报表与仓库保管账等是否一致,有无虚报库存数量的现象。 ()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库存国家储备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相关的调运费、出入库费用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报库存成本的现象。 ()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占用的国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于商品储备及其相关方面;储备贷款是否与银行账一致,是否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根据承储、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商品平均库存成本、平均占用结算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息单、规定的利率,审核承储、代储单位申报的国家储备商品利息补贴是否真实、合理,有无多报、虚报利息补贴现象。 ()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对收到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管理,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动用、轮换国家储备商品产生的价差盈亏,以及盈亏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实地抽审国家储备商品账实是否相符,实际盘点的储备商品数量是否与保管账一致,实际保管的储备商品是否与入库质量检验报告书的数字一致,是否存在变质、亏库、挪用或擅自置换等情况。  

  第十条  审核上报资料与内容的调整按财政部新颁布的文件要求为准。 第三章   审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实行三级审核制,即:经办人初审主管处室复核办主管领导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具体程序是: ()经办人初审。主要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依据是否充分,申报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与上期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 ()主管处室复核。复核初审的审核依据是否充分和审核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签署意见。对经办人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由经办人修改后再进行复核并签字,对有疑点需复核的要求经办人员进行现场复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专员办领导终审。重点审定主管处室的复核程序是否规范,发表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经办人员负责审核资料的归集、整理。 

  第十三条 天津专员办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核工作,在承储、代储单位上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天津专员办应当建立储备商品补贴审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现以下事项,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擅自动用、置换国家储备商品的。 ()未按储备计划储备国家储备商品,或以其他商品充当国家储备商品,骗取财政利息费用补贴的。 ()未按国家储备商品规定的品种、等级、规格储备的。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提交报告,并附规定填报的有关统计表格,专项总结和统计报表要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十六条  定期开展对国家储备商品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向财政部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规程由财政部天津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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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