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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专员办关于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办业务机制建设,规范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根据专员办公会议精神,特制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操作规程》(财监[2004]91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3号)制定。 

  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报送的材料 

  1、天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提出的申请报告《XX省(区、市)关于申请20XX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请示》; 

  2、市级汇总的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3、市级汇总的年度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4、市级汇总的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情况分县表; 

  5、市级汇总的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情况分县表; 

  6、审核资金到位情况所需的参保(合)人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和拨款凭证等有关原始材料; 

  7、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8、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下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第四条 操作程序 

  1、申请。天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于每年11月末以前,向本办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报告要求一式四份,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一份。 

  2、审核。本办对已受理审核的申请材料,实行三级审核制,即:经办人初审—主管处室复核—办主管领导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具体程序: 

  1)经办人初审。主要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依据是否充分,申报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与上期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 

  2)主管处室复核。复核初审的审核依据是否充分和审核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签署意见。对经办人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由经办人修改后再进行复核并签字,对有疑点需复核的要求经办人员进行现场复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3)专员办领导终审。重点审定主管处室的复核程序是否规范,发表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本办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与市财政局等地方部门出现重大分歧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束审核的,将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延长期限继续审核或按财政部要求办理。 

  3、材料上报。本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分别将申请材料连同本办的审核意见,一份由本办留存,其余退交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其在3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4、审核工作结束后由经办人员负责审核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 

  第五条 抽审和专项检查。本办将在必要时对各区县进行现场抽审。本办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办实际,对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实施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文件要求开展。 

  第六条 对审核资料和审核要求,财政部如有新颁布文件的,以最新颁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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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