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专员办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具体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承储、代储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精神,规范审核监督行为,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依照《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财建[2001]53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428号)、《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11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专员办部分支出日常审核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9号及相关规定,我办研究重新完善制定了《天津专员办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具体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专员办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具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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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