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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退付一般增值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退税申报单位:

为规范一般增值税退付审批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我办制定了《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退付一般增值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退税单位按实施细则中有关内容办理退税事宜。办理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退付一般增值税实施细则》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抄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抄送: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国库天津市分库

 

 

 

附件: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审核退付一般增值税实施细则

 

为规范一般增值税退付审批工作,建立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对等、监督制约的增值税退税审批机制,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批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94]55)

    (四)财政部相关各行业具体退税业务的文件规定。

二、审批工作原则

(一)严格审核,规范程序。严格遵守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程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认定申报人的资格,复核计核每一笔申报退税金额。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自身监督。

(三)科学统筹,提高效率。要本着认真积极的态度,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和任务,保证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服务,廉洁自律。在退税审批工作中,要树立为申报人服务的思想,向申报人明示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导其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人提出的有关政策、技术问题,要及时答复。对申报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要给予重视,研究解决的办法,必要时要派人员核查处理。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

 三、审批工作程序

 ()企业申报

    退税企业应正式行文向我专员办申报退税事宜,申请退税的项目政策依据充分,退税与非退税业务实行分账核算,申报资料齐全真实、整齐、目录清晰(复印纸张规格统一为A4),税款足额入库。需报送资料如下:

1、退税申请文件原件一份。

2、经主管征税机关审核签章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一式三联),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申报人印章。主管征税机关在“退付申请书”审核意见栏签注的意见,包括同意退税的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

3、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要求如下:

    1)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要求主管征税机关需在缴款书复印件上逐票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申报人采用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主管征税机关需提供汇总缴款书复印件,并在汇总缴款书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其汇总缴款书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其对应的完税证号码

    3)申报人申请退税期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应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4、申报人有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主管征税机关需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5、退付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6、申报单位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印章)。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监狱劳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8、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各一份。

     9、企业退付期内销售收入及纳税情况分析表。

     10、专员办审批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 申报受理

1、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资格。

2、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要确认其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备。

3、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要件齐备的申报人,我办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无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对邮寄的申报资料,应尽快通知申报人及时取回)。

    ()审核内容

    经办人员负责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申请退税的税款实际入库金额,税款是否属于申请退税年度;适用的政策、退税基数、退税比例、退税限额是否正确;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1、应缴税金的审核。重点是对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要审核申报人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销、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是否真实;是否按国家规定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抵扣;是否存在其他应审增或减应缴税金的项目;是否存在“过头税”和“寅吃卯粮”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出口商品增值税、稽查审增增值税、罚金等影响应缴税金的情况。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应缴税额。

    2、实缴税款的审核。重点是审核完税凭证税票。对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主要审核税种是否正确、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税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尤其是收缴国库的印鉴);对申报人以完税凭证——汇总缴款书缴税的,除上述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完税证与汇总缴款书的对应关系。综合各项因素后,对照《退付申请书》确定实缴税额。

    3、会计资料的审核。主要审核与计算退税有关指标的真实性、各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申报人是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增值税是否真实合规、提供的会计数据是否存在造假迹象等。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证明等法律文书的审核。重点审核要件是否齐备、有效,以判断申报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5、在以上审核的基础上,经办人员统筹考虑退税基数、退税比例、退税限额、政策执行年限等因素,适用相应政策计算确定应退税额,拟出审核意见,并填写《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审批承办稿》和《天津专员办审批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分管退税工作的处(室)领导审核。

     ()审核批复 

     经初审、复审和处(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退税资料上报办领导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经办人填写《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并签章,连同正式批复文件一式四份(抄送财政、国库及税务机关各一份)印发申报人,并将盖有“已退付”印章的完税凭证原件退回申报人。

    ()审批时限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在资料齐全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的情况下,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审核完毕,行文批复。

(六)档案及管理

1、要建立退税统计台账,按行业分户逐笔登记 ,并要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建立健全退税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需要保存的退税资料包括:申报人的全套申请资料、批复文件原件、审批程序的证明材料、《收入退还书》回执联、其他有必要保存的材料等。全套退税资料应在年度终了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2、要完善定期与国库进行对账的工作机制。要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月或季与国库对账,每半年要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报送《XXXX年上(下)半年专员办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和报表的分析说明,按退税行业全面反映审批退税的情况。

3、每年年度终了,分管处(室)要对当年度审批增值税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4、对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要积极开展追踪问效调研工作。对调研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或管理制度的问题,要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调研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

     四、监督和检查

    ()定期深入退税企业,抽查企业申报的退税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真实齐全,退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严肃查处申报人钻政策空子骗取国家退税的问题。

   (二)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退付税款,有无拒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克扣申报人退税资金等问题,以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办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预算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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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