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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天津监管局机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工会小组: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机关工会财务收支行为,加强机关工会预算管理和监督,保障机关工会健康发展和职能有效发挥,不断提高机关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机关工会修订完善了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天津监管局机关工会


 

财政部天津监管局机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工会财务收支行为,加强机关工会预算管理和监督,保障机关工会健康发展和职能有效发挥,不断提高机关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及有关内容调整修改文件、《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天津市工会经费实施项目制和差异化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局机关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坚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机关工会的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遵守中央规定、财经法律法规、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委要求,认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和天津市总工会相关规定。

(二)依法获取原则。机关工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各项收入。

(三)经费独立原则。机关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设立独立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机关工会经费各项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五)服务职工原则。机关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机关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机关工会经费各项收支要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定期公布账目,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实行民主管理。

(八)依法监督原则。机关工会经费收支要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二章 机关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局机关工会各项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局机关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我局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机关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机关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我局依法对机关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机关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机关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第五条 局机关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机关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会员活动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

1.用于机关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

2.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酬金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用于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培训学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奖励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标准在培训方案中明确,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人。

    (二)文体活动支出。

1.用于机关工会开展或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

1)机关工会开展各类比赛确因需要可以为参加人员购买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服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为参赛人员发放统一服装,每人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2)机关工会开展体育比赛聘请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裁判技术等级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最高不超400元,聘请其他裁判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最高不超过200元。 

3)机关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聘请教练进行指导,教练酬金为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教练等级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其他教练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4)机关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组织参赛人员进行集中训练,可以向参赛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训练补助,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每次比赛每人累计发放训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5)机关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6)机关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中,可以聘请辅导老师,辅导老师酬金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2.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人。同时,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机关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

3.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机关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需要每天可为参加人员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60/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可以为参加人员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2)机关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各类活动过程中,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人,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可以以现金的形式对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每餐补助标准不得超过60/人,每日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40/人。

    (三)宣传活动支出。

1.用于机关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2.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

3.用于机关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用于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的奖励费。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人。同时,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机关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

    5.机关工会开展各类比赛确因需要可以为参加人员购买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服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为参赛人员发放统一服装,每人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四)会员活动支出。

1.用于机关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或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活动支出先由会费列支,当会费不足时,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机关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1)用于举办慰问职工文艺演出,邀请演员的演出补助每场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

    2)用于文艺汇演等活动的奖励费,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机关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

2.用于机关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1)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为向会员发放指定单位的消费券或提货单,用于购买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发放标准须控制在机关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6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

2)机关工会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为向会员发放面值不超过300元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机关工会在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一般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提出购买慰问品的具体名目,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慰问品上标明“财政部天津监管局机关工会”字样。此类情况由工会小组向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实施。

4)通常情况下,在会员每年首次生病住院治疗时给予一次性500元慰问金;会员或直系亲属去世,机关工会给予600元的慰问金,慰问范围主要包括:会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此类情况由各工会小组据实掌握,工会小组向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意后执行。

5)对持有天津市工会会员服务卡的在职会员,因工伤、患职业病或重病住院,且符合《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慰问条件,机关工会按规定向上级工会申请会员每年首次住院给予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6为体现工会组织的关怀,机关工会应关心退休人员生活情况。机关工会为当年退休的每位会员购买纪念品,纪念品根据会员需要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购买,不同职务、级别会员的标准统一,最高不超过1000元,发放时间为会员正式退休当月。严禁发放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7本单位退休人员去世,机关工会给予600元的慰问金。

    (五)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七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机关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机关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建家活动支出。用于机关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机关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机关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机关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机关工会可以向全体职工发放防护极端恶劣天气的物品,每年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的,机关工会给予救助,机关工会在开展困难职工帮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全总、市总关于困难帮扶的规定和要求,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机关工会严格按照市总工会冬季送温暖、两节慰问、暑期慰问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机关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机关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发生的支出。讲课酬金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机关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机关工会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机关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机关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高度重视预决算工作,每年年初要围绕市总工会、市级机关工会联合会和局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认真研究和编制预算,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预算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各项支出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实施有计划、执行有方案,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充分行使经费审查委员会等机构的日常监督权和审议决定权。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需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局党组报告审批。

第十四条 机关工会要切实健全制度体系,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如本规定与天津市总工会的最新规定、要求不一致,按照天津市总工会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机关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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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