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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天津监管局机关工会工作 规则(修订)》的通知

各工会小组:

  为加强我局机关工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服务高质量发展、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服务职工生活品质提升的积极作用,机关工会修订完善了工作规则,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天津监管局机关工会

                                                                                                                                                                                                       

   

 

财政部天津监管局机关工会工作规则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天津监管局机关工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服务高质量发展、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服务职工生活品质提升的积极作用,推动工会工作融入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创建总体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工会在工作中坚持把干部职工利益、愿望和要求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要、“责”字于心,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由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机关工会设委员57人,选举产生主席1人。机关工会在局党组、机关党委和市级机关工会联合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机关工会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委员23人,人员由机关工会提名,设主任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工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每届任期与机关工会任期相同。

第五条  机关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设委员23人,人员由机关工会提名,设主任1人。女职工委员会在机关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每届任期与机关工会任期相同。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机关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工会的工作安排,执行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工作。

(二)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全局职工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开展业务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就有关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事情提出建议和意见。做好困难职工帮困扶助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加强理论学习,建设学习型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推进和谐单位建设。做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七)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健全民主生活。抓好工会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培训。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好工会经费审查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集体领导制度。工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专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工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  联系群众制度。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职工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调动工会会员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热情,主动为职工群众解决工作、生活、学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改革和建设。

第九条  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是工会各级干部工作的重点,是工会的基本工作方法之一。调查研究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虚心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对普遍性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办法,真心实意为职工群众服务,提高调研活动的质量。

第十条  会议制度。机关工会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情况可召开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工会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落实上级工会及局党组、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署,提出贯彻措施。

(二)讨论研究机关工会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经费决算。

(三)讨论研究重点工作和有关活动方案。

(四)学习有关文件,交流工作经验。

(五)研究确定工会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六)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会议由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记录,根据议定事项,必要时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工会委员会抓好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并不定期向分管机关工会的局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要求,应及时向局党组、机关党委和市级机关工会联合会请示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工作规则废止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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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