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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通知

各中央驻津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要求,为保证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201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各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进行年检申报。

  二、审核范围

  根据《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要求,参加2018年度账户年检的预算单位范围包括:一是未参加2017年度年检的预算单位;二是2017年度年检有不合格账户的预算单位。

  年检账户范围不包括财政部管理的零余额账户和原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账号申报的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

  三、资料要求

  1.年检申报资料目录

  目录中应列明上报年检资料内容及数量,年检申请表后应注明账户数量,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均应注明份数;有下属单位的应按资料顺序列明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名称、资料内容及数量。

  2.正式行文的年检申请报告

  年检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2018年度本级及下属单位账户基本情况和增减变动情况,并注明有无下列违规账户:超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范围管理的账户、未经批准开设的账户、擅自改变用途的账户、逾期使用的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的账户;二是年检不合格账户的整改情况。

  3.《2018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各单位上报的《2018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的签章必须齐全、完整,加盖单位公章。

  4.各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各单位银行账户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复印件应按年检申请表中账户顺序整理排序并加盖公章,各账户银行对账单加盖的银行印鉴必须清晰并与年检申请表中银行名称一致。

  各预算单位需将以上资料统一成A4纸大小,并整理排序,以方便审核。

  四、处罚

  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根据《补充通知》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视其情节,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联系人:白成东  杨月玲

  联系电话:83813653  83817573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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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