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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 

  2、《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07]53号); 

  5、《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驻津监[2009]110号)。 

  二、适用范围 

  各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含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驻津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驻津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的中央驻津单位,与中央驻津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三、银行账户审批流程 

  1、预算单位 

  安装预算单位版账户管理系统→取得单位(本单位、上级、一级)的财政分配码和国际码→设置使用单位信息(本单位)→设定单位操作员信息和权限   2、我办按照“资料审核→电子数据审核→领导审核→签发开立账户批复书→建立账户审批台账→归档留存”的程序,完成对开户申请的审批。同时,我办将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不定期安排对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四、银行账户备案流程 

  1、预算单位 

  各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电子版),报相应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2、我办按照“资料审核→电子数据审核→领导审核→签发备案处理意见通知书→建立账户备案台账→归档留存”的程序,完成对备案申请的审核。同时,我办将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不定期安排对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四、银行账户年检流程 

  1、预算单位 

  各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在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银行账户的年检资料报送专员办参加年检。应参加年检的银行账户包括截至该年度1231日本单位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  

 

  2、我办按照“资料审核→电子数据审核→年检抽查→领导审核→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建立年检审核台账→汇总报部”的程序完成账户年检资料审核工作。同时,我办将根据账户年检情况,不定期安排对预算单位账户的现场抽查。 

  五、职能处室、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处室:业务二处 

  主管处长:杨长松   联系电话:022-83817899

  经办人:杨月玲   联系电话:022-83817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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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