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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监管局:立足职能定位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包括财会监督在内的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这是首次将财会监督与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一并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重新定位。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职能转型后,被赋予了新的财政监管职责,肩负着开创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新局面的重要历史使命。财会监督工作的政治地位得到极大提升,内涵和外延更加丰富;同时,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会监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更大挑战。我们应该立足监管局新职能,积极谋求财会监督工作新的高质量发展。

  一、当前财会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需要继续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全面实施为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发挥了制度保障作用,但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目前在准则制度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都以陆续发布相关解释的方式“打补丁”,也从侧面反映了准则制度的相关规定并非完全成熟易懂。二是《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亟待修订完成。现行《会计法》最近一次修订至今已有18年,目前我国的会计环境已经发生重大转变,会计实践日新月异;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于2014年8月曾作过小幅修改,但从行业根本大法的角度而言,修订结果与业内的普遍期望存在一定差距。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财会工作水平有待提升。

  我们在多年财会监督实践中发现,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有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财会部门的定位仅仅是支持性后勤保障部门,对财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单位会计核算基础较薄弱,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内部财务制度、财务流程也不规范,财务管理系统和业务系统脱节,导致财务数据信息滞后,及时性、完整性不足。同时,有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欠缺,已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且忽视内部监督,这都使得财会工作和财会监督工作在单位管理与决策中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三)财会监督部门间协调合作不足。

  财政部门是财政、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会监督工作应由财政部门主导,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联动。但在实践中,财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显然还不能适应财会监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如开展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工作,与税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会商机制和协同联动未能有效建立起来;开展预算执行监控、财政资金监控工作,与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还不足。又如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也存在监管主体不清晰、监管标准不一等问题。

  (四)财会监督手段有限、能力不足、成效不够。

  目前,财会监督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的长效机制,信息资源整合程度不高,监督力度不足,技术手段滞后,财会监督的威慑力也有待进一步增强。立足监管局业务职责来看,一是手段有限。目前监管局职能中的审核审批、监控、绩效评价、核查检查等工作未能形成有效合力,协调配合不足,面对海量的财政数据、会计信息,利用大数据等创新监督方式有限,导致在开展财会监督工作时,难以全面、系统、实时对有关资金和单位实行监督。二是能力不足。财会监督的思维方法和业务素质尚不能完全匹配新的职责要求,财会监督工作人员对相关法规制度准则等学习不到位,理解不够透彻,导致能力受限、力度不足,制约着财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三是成效不够。目前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稍显不足,对一些监督成果的综合运用和广泛宣传不够,对发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和跟踪解决不够,督促整改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推进财会监督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健全。

  一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不断完善。针对执行中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做好有关准则制度解释、应用指南的发布,引导各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同时把握好政策协同,与政府会计制度准则相对应的规章制度应提上日程加快制定。

  二是《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应加快修订。二者分别作为会计领域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根本大法,应在法律层面对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一些新情况、新内容、新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及时把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制度化,以适应当今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应进一步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并解决处罚弹性过大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三是应推进财会监督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出台。针对当前财会监督工作的新定位以及相关法规制度缺失的现状,应对涉及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域加快推进法规制度的制定工作,为依法、有效发挥财会监督职能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二)采取针对性手段提升各单位财会工作水平。

  在监管局工作实践中,应针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同主体,把握财会监督工作重点与监督手段,精准施策,引导、督促其遵守财经法纪,扎实做好财会工作。

  一是从业务职责维度来看,财会监督应紧密贴合监管局职能定位。面对行政事业单位等主体,在开展重大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属地中央单位预决算编制情况审核、预算执行情况监控、中央转移支付执行情况监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时,都应关注被监管单位遵守财经法纪的情况,关注其财务管理的不足之处,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并跟踪关注后续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其遵守财经法纪,夯实财会管理基础,提升财会工作水平。面对企业、中介机构等主体,在开展属地中央金融企业执行财务制度情况监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等工作时,要注重财务制度落实和风险防控,立足会计、审计准则执行情况,聚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内部治理,以穿透式的工作方法,挖掘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督促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是从监管环节维度来看,财会监督应做到全流程管理。监管局职能转型后,实现了由事后检查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转变。对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应当建立起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纠偏的全过程监督机制。针对一些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编制不准确、预算执行不规范、财务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要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各个流程节点上严格把关,并依托现有的动态监控系统,形成动态监管机制,提高财会监督的及时性、实时性、有效性。对企业、中介机构来说,应建立长效沟通机制,事前注重市场动态信息的收集,关注市场经济变化和特定事项的审计评估风险,传递相关监管信息、执业风险和最新政策要求,将问题和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事中始终保持沟通渠道畅通,通过交流平台、专人点对点联络等方式全面加强日常沟通,随时接收其遇到的财政政策、监管要求、准则运用等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解答或上报财政部;事后进一步加强监管,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对中介机构及相关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提升行政监管的威慑力和影响力。

  (三)加强部门协作,真正形成财会监督合力。

  应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财会监督中的引领和牵头作用,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形成与相关部门有效配合、协同作战的能力,建立高效沟通、信息共享的联络机制,最终达到整合监督资源、提升监督效能的目的。

  一是开展中央重大财税政策和国家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监督、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应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与税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沟通交流和分工协作,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协同、工作会商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开展属地中央预算单位监管、债务监督和金融财务监管,应加强与审计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监管职能,探索联合监管机制,拓宽信息渠道,充分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手段,实行动态监控,形成监管合力,防范重大风险。

  三是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完善部门协同机制,与审计、证监、注协、国资等部门形成合力,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有侧重、信息共享的监管机制,在数据对接、问题研判、成果共享等方面进行协调联动,以全面提升被查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好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

  (四)不断提升财会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实现财会监督手段的多样性。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信息化手段,依托预算管理信息平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授权支付监控系统等,推动财会监督信息化,积极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督成效。在现有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探索审核、监控、绩效评价、调查、核查、检查方式相互结合,加强处室间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实现综合监管,高效、精准开展财会监督工作。

  二是要不断提升财会监督履职能力。要切实增强财会监督意识,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敢于担当勇于担当的人才队伍。财会监督工作人员应根据新的职责要求,积极主动改进思维方法,提升学习的及时性、有效性,推动知识结构的更新,并在工作需要时利用好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促进财会监督的深度、广度、力度不断加强。

  三是要强化财会监督成果的运用。应切实提升财会监督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给予严惩重罚,并对重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提高警示作用。同时,应综合分析,挖掘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把监督成果总结、提炼,上升到加强财政管理、推进财政改革的高度,为优化完善各项财税政策提供依据,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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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