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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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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监管局:正确把握“四种关系”
积极开拓财会监督履职新思路

  财政部监管局“三定”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监管局机构职能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一年来,在财政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各地监管局担当作为,为推动财政改革与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届四次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监管局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清新形势下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积极开拓履职新思路,为发挥财会监督应有作用做出新贡献。

  一、正确把握财会监督与财政管理的关系

  财会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要深刻领会财会监督的内涵。财会监督是国家在组织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中,通过财政业务活动和经常性的管理而实现的一种监督,是财政资源配置职能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监督范围包括属地经济发展形势和财政运行、中央预算单位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央重大财税政策和专项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金融企业财务、会计监督等方面。监管局作为财政部在地方的派出机构,代表中央财政行使着维护财经秩序、监督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地方贯彻落实的职责。二是要正确把握好财会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监管局更名设立是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党中央国务院工作大局的需要,是更好地推动中央重大财税政策贯彻落实的需要,也是更好地服务于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要坚持监督与服务有机融合,在财会监督的思路和方法上不断开拓创新,形成更加稳定长效的工作机制,既要发挥财会监督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及时发现、处理和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建议,又要主动建言献策,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正确把握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关系

  监管局职能转变,要由微观管理事务为主向宏观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政策实施效果调研为主转变。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转变思维方式、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监管局就地就近优势,在大局下谋划、在大势中推进、在大事上作为,坚决推动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属地的贯彻落实,对重大财税法规政策在属地的落实、执行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及时向财政部反映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为完善财税政策、预算管理提供重要支撑。二是要在“解剖麻雀”上下功夫。中央政策在各地实际执行落实就是一个一个的个体,由于存在东西部地区、南北方地域、理念观念等差异,同一政策在不同的地区执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监管局要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加强对局部个体的调查研究,客观反映实施效果,深入分析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体现地域监管的特色,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同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正确把握继承传统与突破创新的关系

  监管局职能转变,既要继承以往的优良传统,更需要发展、创新地开展工作。一是在联合监管的范围上的创新。监管局要深化与地方国资、发改、审计、税务、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联动机制,集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成效。二是在善于借用外力方面的创新。监管局可以探索采取与地方相关部门合作的模式,或者尝试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为推动中央政策和转移支付资金在属地的落实落地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实现监管专业化和监督效能最大化。三是在提升监管成效方面的创新。监管局七大项工作职责承担着重要的目标和任务,必须运用科学合理的监管方法才能保证监管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如中央转移支付,要把资金的执行和政策效果作为监管重点的环节和内容,提升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是在拓展监管方法方面的创新。建立与相关部门间的工作联席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传递;采用约谈的方式,将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充分利用管理建议书等方式,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向地方政府反映。

  四、正确把握业务开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监管局职能转变,要关注职能与风险控制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厘清职责的边界,才能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履行职能。一是要抓住重点业务重点环节,如关注属地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乏力的地区,在如何确保地方财政平稳运行、管好用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地方政府债务发行与管理、推进新兴产业落实上下功夫,这些都是监管局当前的重点工作。二是要在厘清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责任的前提下,抓好重点工作,认真履职不缺位,明确职责不越位,确保抓出实效,如财政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监管,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是监管局的重点监管,在形成系统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工作模式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对属地风险的预警和提示作用。三是要按照财政部出台的内控制度与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管局相关内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完善工作标准,将精品意识和责任意识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减少工作中的自由裁量和随意性,更好地防范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两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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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0日